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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賢新一波拆遷征地信息來了!涉及南橋、柘林、金海街道、莊行、四團、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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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奉賢新一波拆遷征地信息來了!涉及南橋、柘林、金海街道、莊行、四團、奉城...

  一起來看看,這一次有沒有你家嘞?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16號

  靈芝村2、8、9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3〕14號,國家擬征收你村靈芝村2、8、9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東至人杰路,南至芝云路,西至靈更路,北至芝澤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機構會同南橋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南橋、靈芝村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南橋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2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17號

  光明村7、8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116號,國家擬征收你村光明村7、8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南橋鎮東至金光路初中,南至南港路,西至光迎路,北至文秀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機構會同南橋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南橋所、光明村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南橋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2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18號

  奉賢柘林水產養殖場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3〕12號,國家擬征收你村奉賢柘林水產養殖場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上海化學工業區奉賢分區,東至現狀企業,南至海坤路,西至建設用地,北至海乾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柘林鎮人民政府以及規劃資源局柘林所、柘林水產養殖場、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柘林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2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19號

  丁家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3〕17號,國家擬征收你村6.9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金海街道東至08-05地塊,南至江海灣綠地,西至大慶河綠地,北至匯豐北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金海街道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四所、丁家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四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2月2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20號

  屠家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3〕16號,國家擬征收你村5.7.10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金海街道東至慶園路,南至規劃嵐豐路,西至公共綠地,北至規劃卓豐路

  二、用途:三類住宅組團用地,教育科研設計用地,商務辦公用地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金海街道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四所、屠家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四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2月2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21號

  匯安村2、7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3〕18號,國家擬征收你村匯安村2、7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莊行鎮東至安東路,南至匯安村路,西至安中路,北至匯坤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機構會同莊行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莊行所、匯安村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莊行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3月0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22號

  曙光村躍進7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3〕21號,國家擬征收你村曙光村躍進7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南橋鎮東至現狀220千伏變電站,南至現狀奉賢區停車保養場,西至望園路,北至G1503高速公路南側綠地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機構會同南橋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南橋所、曙光村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南橋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3月1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23號

  陳誼村6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3〕19號,國家擬征收你村陳誼村6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金海街道,東至望園路,南至地塊,西至匯豐西路東110米處,北至地塊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金海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四所、陳誼村村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四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3月1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24號

  五四村七古1、3、4、7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24號,國家擬征收你村五四村七古1、3、4、7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四團鎮東至地塊,南至七古東引水河,西至地塊,北至G1501。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四團鎮人民政府以及規劃資源局四團所、五四村村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四團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3月2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25號

  燈民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130號,國家擬征收你村1.2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奉城鎮東至地塊,南至平莊公路,西至地塊,北至奉燎公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奉城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奉城所、燈民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奉城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3月2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26號

  護民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130號,國家擬征收你村海民3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奉城鎮東至地塊,南至平莊公路,西至地塊,北至奉燎公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奉城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奉城所、護民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奉城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3月2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27號

  農展村7、11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138號,國家擬征收你村農展村7、11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四團鎮,東至三團港,南至地塊,西至北橫河,北至地塊。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四團鎮人民政府以及規劃資源局四團所、農展村村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四團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3月2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3〕第28號

  五四村七古2、3、4、5、6、7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138號,國家擬征收你村五四村七古2、3、4、5、6、7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四團鎮,東至三團港,南至地塊,西至北橫河,北至地塊。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四團鎮人民政府以及規劃資源局四團所、五四村村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四團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03月2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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