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蕞新一波拆遷征地信息來了!涉及南橋、奉浦、西渡、金海、莊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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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奉賢蕞新一波拆遷征地信息來了!涉及南橋、奉浦、西渡、金海、莊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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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滬(奉)征地告〔2022〕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2年08月0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滬府土〔2022〕765號批文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現公告如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
奉賢區莊行鎮 東至規劃東民路,南至規劃騰莊東路,西至莊良路,北至規劃尚明路
1、莊行鎮東風村第7村民小組31831.6平方米,其中農用地30762.4平方米、建設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69.2平方米
2、莊行鎮東風村第8村民小組8289.8平方米,其中農用地6824.9平方米、建設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64.9平方米
3、莊行鎮東風村第9村民小組4426.4平方米,其中農用地4426.4平方米、建設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計征收土地44547.8平方米,其中農用地42013.7平方米、建設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534.1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奉賢區應根據區政府確認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內容依法實施補償。
征收土地公告滬(奉)征地告〔2022〕第3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2年09月0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滬府土〔2022〕882號批文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現公告如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
奉賢區奉浦街道 東至規劃建設用地,南至規劃河道,西至樂康苑,北至大葉公路
1、西渡街道發展村11組2497.9平方米,其中農用地32.3平方米、建設用地2465.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西渡街道發展村2組2339.9平方米,其中農用地1676平方米、建設用地663.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奉浦街道肖塘村12組1029.3平方米,其中農用地225.9平方米、建設用地803.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計征收土地5867.1平方米,其中農用地1934.2平方米、建設用地3932.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奉賢區應根據區政府確認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內容依法實施補償。
征收土地預公告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02號
楊王村西湖2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90號,國家擬征收你村楊王村西湖2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南橋鎮東至建設用地,南至公共服務設施預留用地,西至楊王路,北至楊順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機構會同南橋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南橋所、楊王村村(居)民委員會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南橋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8月1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03號
肖塘村10、11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94號,國家擬征收你村肖塘村10、11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奉浦街道 東至肖達路,南至07-07地塊,西至肖塘小學,北至07-04地塊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機構會同奉浦街道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一所、肖塘村村(居)民委員會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一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8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04號
奉城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96號,國家擬征收你村10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奉城鎮 東至11A-5地塊,南至規劃路,西至11A-3地塊,北至浦南運河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奉城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奉城所、奉城村(居)民委員會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 規劃資源局奉城所 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8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05號
屠家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95號,國家擬征收你村7.10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金海街道 東至13-03地塊,南至環城北路,西至碧園路,北至聯合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金海街道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四所、屠家村(居)民委員會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 規劃資源局四所 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8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06號
東風村3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0〕83號,國家擬征收你村東風村3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莊行鎮東至規劃紅線,南至寶順路南,西至規劃紅線,北至南亭公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機構會同莊行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莊行所、東風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莊行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9月1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 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09號
匯安村1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59號,國家擬征收你村匯安村1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東至南竹港,南至地塊,西至南沙港,北至地塊。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機構會同莊行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莊行所、匯安村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莊行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 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10號
吳塘村1、2、10、11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59號,國家擬征收你村吳塘村1、2、10、11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東至南竹港,南至地塊,西至南沙港,北至地塊。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奉賢區征地事務機構會同南橋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南橋所、吳塘村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規劃資源局南橋所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 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11號
光輝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36號,國家擬征收你村11.12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金匯鎮 東至梅園中心河,南至地塊,西至一號港,北至地塊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金匯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金匯所、光輝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 規劃資源局金匯所 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12號
梅園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36號,國家擬征收你村光星8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金匯鎮 東至梅園中心河,南至地塊,西至一號港,北至地塊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金匯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金匯所、梅園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 規劃資源局金匯所 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13號
新強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49號,國家擬征收你村12.6.7.8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金匯鎮 東至地塊,南至人民港,西至地塊,北至達令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金匯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金匯所、新強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 規劃資源局金匯所 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14號
新強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46號,國家擬征收你村12.8、金建1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金匯鎮 東至規劃七河,南至人民塘,西至地塊,北至地塊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金匯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金匯所、新強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 規劃資源局金匯所 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15號
北唐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105號,國家擬征收你村北港4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青村鎮東至規劃地塊,南至青旭路,西至規劃地塊,北至團青公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青村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青村所、北唐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 規劃資源局青村所 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奉預征地告〔2022〕第116號
東星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奉規劃資源選預〔2022〕108號,國家擬征收你村8.9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奉賢區金匯鎮東至奧楠木業,南至匯北河,西至浦星公路,北至鼎金路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本公告發布后,上海市奉賢區征地事務管理所會同金匯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規劃資源局金匯所、東星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 規劃資源局金匯所 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區(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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